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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浙江蒼南,一起猝不及防的群體性衝突驟然上演。4月19日,溫州市蒼南縣靈溪鎮(縣政府駐地)城管在清理占道經營過程中,與對執法過程進行拍照的市民黃某發生衝突,黃某“被踢得吐血”,引數千群眾圍觀。按照當地官方發佈的消息,事發後有人在網絡上發佈“城管打人致死”的謠言,致使圍觀群眾聚集,5名城管人員被圍困毆打。
  此次圍繞蒼南城管執法發生的群體衝突,有幾個關鍵點亟須首先釐清。其一,衝突的起源,在於城管執法活動被圍觀民眾拍照,按照蒼南官方的措辭,是“執法人員要求其停止拍照行為無果後,雙方發生衝突”,這樣的過程描述是否全面理順了衝突肇始的各方情況,仍存疑問。最核心的細節在於,城管制止路人拍照過程中所謂的“衝突”,是否城管先動手,對拍照路人動粗?
  其二,從城管與拍照路人的所謂“衝突”,到下午發酵成的圍觀民眾毆打城管方面人員,二者之間的時間、邏輯與因果鏈條,需要做盡可能全面的梳理和調查。上午9時許,城管執法,繼而與拍照路人“衝突”,引起圍觀後110、120陸續趕到,9點30分被打路人黃某已被送往蒼南當地醫院。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,蒼南當地政府通稿中所言,“有人在網絡上發佈城管打人致死謠言”,與圍觀群眾聚集並圍困毆打城管人員之間,是類似“致使”這樣的前後因果關係,還是網絡信息傳播與街頭圍觀一直繼續的同步狀態?另有說法顯示,上午衝突發生後,參與打人的城管方面人員,一部分撤離,未及離開的數人則躲入汽車進而被民眾圍困。究此細節的必要性在於,地方政府在一場衝突事件的後續調查中,需要反思、追責的諸多方面中,切勿只剩下追查造謠者這一單薄的維度。
  其三,按照蒼南官方通報,被打路人黃某“經醫生診斷身體無大礙”,下午被打的城管方面人員,“2名工作人員創傷性失血性休克,目前病情危重,正組織搶救;3名工作人員多處軟組織受傷”。而據溫州當地媒體《溫州商報》援引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急診中心創傷外科醫師徐洪波說法,被打路人黃某的傷情則是“肺部有挫傷,顱骨可能有骨折,下肢活動較差,神志較剛送到時略有好轉,但仍不清醒”。在這場接連發生的“衝突”中受傷的各方人員,需要得到全面的檢查和治療,其中便包括確切的診斷,給關心事件進展的公眾以及時的信息反饋。
  這樣一場幾近不可收拾的衝突,發生後自然引來各方的關切,包括觀點的交鋒,關於對待暴力的態度,暴力之所以產生的原因,以及在過往城管與攤販衝突中曾被反覆討論的城管執法困境、城市管理思路等問題。寄希望於已經上演的個案衝突來求解城市治理的積弊難題,恐怕難有即時的成果。而回到個案衝突事件發生的起點,起碼有一個視角不應被忽略,那就是以城市管理為己任的城管執法,其執法過程應嚴格依法進行,且遵循公開、文明以及程序的原則。以蒼南風波為例,城管清理占道經營的執法活動,是否有明確的規範性文件禁止圍觀者拍照(當然,城管執法為什麼怕拍照,是另一個耐人尋味的問題)?此前在各地不乏對城管執法拍照而被圍毆、甚至圍毆致死的案例。而蒼南當地正在進行的所謂“文明縣城”創辦,與城管執法“突然嚴格起來”之間又存在何種關聯,政務網站上說的“耐心勸說”又如何在現實中被異化,同樣有必要深究。
  退一萬步講,即便是有所謂明令禁止拍照的規定,禁止公民拍照的“執法措施”是否包含了合法的暴力傷害權?基本事實是,中國城管執法本身,對攤販並未擁有法定人身強制權,更何況是對圍觀者。儘管不乏論者強調,應當賦予城管執法以一定的人身強制權力,但基本的依法行政理路之下,“法無授權即禁止”是最底線的要求。現行法律並未賦予其強制權,則對待越權施加的暴力以及因越權暴力而誘發的社會衝突,基本看法須回到現行法律的討論範疇中去作衡量。畢竟,嚴格依法執法,能守法謹行的城管部門,何懼妖魔化,妖魔之風又從何處颳起,遑論更嚴峻的暴力衝突。
  蒼南風波猝不及防,於社會而言,提出了諸多必須要藉此儘早討論、深入釐清的命題,包括暴力因何而產生,執法為何而存在,城市治理與施政文明以何種思路演進等。而對執法者來說,最起碼的一點則在於執法行為的依法而為,執法者首先應當做到善待和敬畏蒼生。事件的導火索往往被認為存在偶然性,但並不意味著導火索本身不值得反省,釐清個案細節的先後順序,對於檢討過錯與追究責任都極為必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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